在法院实习了一个多月,绝大部分时间是打杂,少部分时间闲着,其余的时间干点正事。

我所在的民一庭,主要接触的诉讼是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等,特点是:案情简单、标的小。不夸张地说,任何一个法律专业出来的本科生完全能胜任民一庭法官的工作。——当然,可能一些有技术含量的东西我并没有接触到。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一般被告不出庭,原告只要有借条基本上都能胜诉,但是执行很难。首先是不容易找到被告,其次是被告早已转移了财产,可能有的朋友要说了,一家一家银行的查账啊,当初我也是这样天真的想法,但是法官告诉我,那是不可能滴。这么多银行,法院才没那闲工夫帮你查,最多查4家,已经仁至义尽了。

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没啥好说的,派出所起绝对作用,事实的真相恐怕永远不会被查清楚,所以只有依赖派出所的讯问笔录,这种官司,还没打就已经定输赢了。比较棘手的是双方当事人各有自己的证人,同时派出所的笔录也模棱两可,那怎么办?答案是: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谁不服再去上诉就是了,如果基层法院把每一个案子都处理得当事人心服口服,那还要中院干什么,哦,对,中院还要直接管辖一些一审案件。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最没技术含量的案子,我的意思是对于法院而言。因为这个专业性太强,当事人、律师、法官都不懂,那只有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基本上就是定案的依据。我最怕的就是整理这类案件的卷宗,总是一大叠,里面有厚厚的病历和各种收费发票,病历我们只看结论然后抄到判决书上,发票完全不看,以当事人提出的数额为基准,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好,不认可再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上面的医疗官司差不多,一般道损是申请法医学会鉴定,鉴定结果一出来基本上就可以写判决了,当然还是要开庭听听双方的意见。道损的赔偿数额都不太大,一般在几万到十几万之间,有的当事人双腿残疾,拄着拐杖来法院领判决书,我为他们鸣不平,无论赔多少钱恐怕都无法抹平心灵的伤害。

离婚纠纷比较好玩了,带我的师兄说:一般而言,首次起诉都是判不离,第二次仍然判不离,如果当事人孜孜不倦还来起诉离婚,这才看是不是真的需要判离。我见到的离婚纠纷比较奇特,有20出头的刚结婚就离婚的,有90多岁卧病在床在要求离婚的,还有相差十几岁的姐弟恋要求离婚的,中青年人来离婚的较少,我想原因大概是这个年龄阶段的人都秉承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协议离婚了吧。

在法院这一个月里,也接触了不少律师,个个西装革履、精神抖擞,来法院还得装孙子,说话都得赔着笑脸说,不然真没人理他们。于是我彻底打消了做律师的念头,我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做律师没啥前途,法院的审判过程律师很难发挥作用,而且还要为了几百块钱的代理费天天跑上跑下。要想做大,要么人脉广有案源,代理费积少成多,要么勾结敏感词,游走在法律之外——就像慕容雪村在《原谅我红尘颠倒》里写的一样。

(以上内容纯属虚构,请勿跨省追捕!)

来到永川的这3个多月,在重庆二院见习的这一个月,医疗纠纷如家常便饭之稀松平常。患者或其家属在医院门口放鞭炮、敲锣打鼓、拉横幅、吵闹……总有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众在旁边充当看客。而据说本地110对这种事情已经不再理会,医院的保安对此更是熟视无睹。

比方说,今天上午就有患者到医院门口雇专业“医闹”敲锣打鼓、举牌子:

作为一名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在告诉他人我这个专业时总会补充一句,“解决医疗纠纷的”。在学校的时候对这方面的问题看得太简单,无非是先与患方有效沟通,不行的话再走司法程序,该怎么就怎么。但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想象。

首先,对于患方来说,司法程序是否可靠?答案是很显然的,患方根本不会相信司法能解决他们的问题。几千年的官场文化无非就是四个字:官官相护。司法当然无法幸免。医疗事故发生后,患方如果走司法程序,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无休止的鉴定和民事官司,作为受害者的患方,他们不可能承受如此长时间的所谓“正规”程序,更何况这个程序还有可能带来“医方无责任”的结果。在现实中,一件医疗事故发生后,有权势的人首先会动用关系直接找到医院的高层管理,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而不论医方在事故中是否真正应负责任。无权无势的大多数则只有选择“医闹”。在谈到杭州的70码事件时,吕欣欣说:“我们出了一件事情,(第一反应是)找关系网,看看谁能帮忙。”这正是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嘲讽。

其次,患方大多数、大多时候处于弱势地位。如前所述,有权势的人会动用关系处理纠纷,甚至医方会主动赔款以免事态扩大。而患方在大多时候相对于医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医方在病历、用药、诊断甚至鉴定过程中,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患方很难会去与医院沟通,让医院告诉自己这起事故究竟是怎么回事。所以,患方会选择率领亲戚或者雇佣专业“医闹”干扰医院正常秩序,以期迫使院方增加赔偿、提高谈判筹码。

最后,对于院方来说,医疗事故究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最可取的还是与患方谈判。走司法程序,不仅会使医院疲于诉讼,而且客观上会使医院信誉度下降(场外人看到的是医院三天两头打官司)。寻求警方解决患方的“医闹”行为,更不可取,这样只会激化矛盾,甚至造成患方报复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所以,最可取的还是医患双方谈判。患方关心的无非是事故的过程、责任归属以及赔款数额,医方当然是尽可能的撇清责任及减少赔款数。那么,如何使医患双方在谈判结果上达成共识呢,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鉴定”问题,这个鉴定应该由第三方进行,主要涉及诊断、治疗过程及用药有无失误等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众所周知,医疗鉴定只可能由医疗行业从业人员作出,而同行业相互维护属于不争的事实,但并非不可控制。比方说,由两个鉴定小组分别鉴定,然后对比鉴定结果,对分歧较大的方面再进一步鉴定和论证。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鉴定部门是这样规定的: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

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本省市的鉴定人员袒护医方的后果,我认为,卫生部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专业委员会。每次接到鉴定申请时,由事故所在省市卫生部门向卫生部申请抽调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卫生部在抽调时采取随机原则并排除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这样,会减少鉴定人员袒护的可能性,并且增加患方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

医疗事故无法避免,如何有效解决才是重点。如果我是事故的受害者,我所要求的仅仅是一个可以相信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以及凭借这个结论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公平的判决结果。这样简单而不过分的要求,实现起来却是那样难。

2009年5月21日 Update:今天上午,永川方面的公安部门已经派车来弄走了所有医闹,截至今天中午下班时,还有很多公安在二院门口以防新的事态出现。

来源:重庆晚报法制频道 (刊发于2008年6月21日《重庆晚报》第8版法制新闻栏目)

一律师街头被砍 还遭遇威胁——


余正勇(右)向重庆律师协会副主任邓徐兵(左)讲述自己被歹徒砍伤的过程。 记者 陈启宁 摄

本报讯 昨日下午,位于江北区的三二四医院,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余正勇在输液室输液——6月19日下午5时多,他在杨家坪九滨路鹅公岩桥下一茶楼附近,被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砍伤。

余正勇回忆,19日上午10时,他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那男子自称是余律师的一位当事人的朋友,近期买了一套别墅,但开发商延期办证,约余律师到杨家坪见面,咨询相关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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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医生按:汶川5.12地震发生后,已无任何心思写博。几次余震,把大家搞得精疲力竭。连日来看灾区报道,发现很多被困几十小时仍顽强挺过来的人们,却在被救助后迅速死亡,死亡原因就是“挤压综合征”。我们不缺钱,匮乏的物质也可以迅速调到最需要的地方,我们缺乏的是救治经验。在丁香园看到这篇关于挤压综合征的文章,特地转到我这里。最重要的还是要让救援队伍们了解这些知识,最好能调集更多的医疗队伍配合解放军共同救助。

以下为转贴:

连日来我已为灾区的人民流过几次的泪了,但我们这里没有组织医疗队,所以我除了捐款和悲伤以外什么也不能做了,今日多亏52201占友提醒了我把积压综合征的补液治疗的问题总结一下供奋斗在一线的同道们参考。
挤压综合征主要是由于全身肌肉比较丰富的四肢部位受到挤压后而产生的,由于损伤出血及肿胀肌肉组织可发生坏死,坏死组织释放大量的代谢产物,如:肌红蛋白、钾离子、肌酐、肌酸等等。
同时肌肉缺血缺氧产生酸中毒,氢离子可与正常细胞内的钾离子产生交换,促使钾离子外移,从而使钾离子浓度急剧升高,故可产生心律失常,严重威胁心脏的安全。继续阅读

伪律师按:本文为转载,作者:琅邪追风赤兔 来源:天涯杂谈 原文点击此处

广州谭静案,疑点重重,再加上牵涉到韩国人,所以成为近段时间热点。网友一边倒的群情激奋,认为广州警察偏袒韩国人。由于缺少必要的内幕资料,这个事还真不好说。下面这篇文章是一名自称是基层小检察官的人所写,颇为专业。另外,可以进原帖顺便看这位检察官的回帖,会有收获的。

『天涯杂谈』检察官来谈谈谭静案,欲知内幕者请进
在下共和国小检察官一只,级别自不够格,跟全国全部357位分州市院一把手倒是都吃过饭,不过人家第二天是否记得我那是另外一码事;级别再高点,就是我认识人家,人家不认识我了。
  
  浸淫检察界n年,我国司法体系之现状,自诩比坛子上大多数网友所知略多,其积弊不可不除,然非一日可除,除之亦不可心切。
  
  以上为凑够500字而灌水,诸位可自行略过。
  
  谭静案非经我手,案卷无从过目,故没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单言二处内幕如左:
  
  1、“量中华之物力,解与国之欢心”问题
  
  说实话,老外在我国超国民待遇甚多,国民崇洋媚外者亦有,然就刑事司法而言,老外未必便能逃得了便宜。继续阅读

律师执业资格证

伪律师按:某同学大四,法律本科学生,给某家律师事务所发去自己的求职意向(律师助理)及简历后,该律师事务所回复时给了38个问题要求作答,并提到“所有问题的回答应当以你的真实感受、真实想法如实作答比较稳妥,以免引起误会,尤其要强调的是这些回答会被用来对照你录用后的言行”。如果诸君有兴趣,可以看看到底是些什么问题:

1. 说说你的职业规划及依据是什么?你怎样看待自己未来5年内的赚钱能力?你是希望平稳度过人生还是充满激情地度过人生?
2. 概括地说你自己的性格有哪些特点?  你认为你是一个挑战型的还是稳健型的性格?你的好友怎样评价你?
3. 你对自己勤劳和认真程度做怎样的评价?
4. 你看过哪些律师学方面的书籍?最推崇哪本?有何重要观点?
5. 你认为律师职业理想的境界是什么样的? 
6. 你希望指导你工作的律师是什么样的?是否知道他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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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医生按:这些天一直在关注广州的ATM案。被告许霆一审被公诉方以“盗窃罪”起诉,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我由最开始的认为这应是一个民事案件,到后来的认为此案为刑事案件且量刑合法,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很多律师发表的文章影响,洒家在法律面前,还只是个刚入门的初学者,无法独立的用法律思维分析,只能参考前辈的了。另外,西北政法大学曹鹏老师的分析过程也一直影响着我。 今天又看到一篇文章,题目是《ATM机案二审庭审模拟提问(通俗版)》署名为阿卡律师,模拟出来的被告方律师与公诉方的提问环节很具有技巧性,特转载于此和诸位分享。原文发表在天涯社区,查看原文请点击这里

有时候说的太专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峒子而言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为了把这个案件的要点突出来,我下面写一个庭审模拟向公诉方提问过程,会将网友正反的一些观点放进去,大家可以一目了然。当然,这个过程事实不可能在现实里出现,因为公诉机关可以回避问题或拒不回答,法庭也可依法阻止提问。      问:ATM机是被害人银行的吗?   答:是      问:ATM机是银行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一种工具或途经吗?   答:是      问:在正常情况下(暂时先把客户恶意操作或机器有故障的情况不说),在通过ATM机与客户达成任何交易中,是不是银行在直接履行权利和义务?   答:是。      问:也就说,在正常情况下,在ATM的交易中,客户直接面对的法律主体应当是银行,对不对?   答:是。      问:那也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银行是通过ATM机接受客户指令并作出回复及动作(比如存入、吐出钱款)的?   答:是。      问: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说,在正常情况下,ATM机在接受指令后向用户吐出钱款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银行在向客户支付钱款?   答:可以这样认为。      问: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在银行向客户支付钱款的情形下,能不能说客户是瞒着银行取得了这笔钱?   答:不能这样说。      问: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在银行接受客户指令支付钱款的情况下,这笔取款义务对双方而言都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对不对?   答:对。      问:在本案中,与正常情况不同的情况只有两处:一是ATM机发生故障;二是客户恶意利用此故障反复按正常程序提款,是不是这样?   答:是的。      问:在ATM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ATM机接受指令吐出钱款的动作,是不是意味着银行在向客户支付钱款?   答:不是。因为银行对故障当时不知情。      问:当机器发生故障时,机器的动作就不是银行的行为,那么请问机器吐钱是代表谁支付给客户的?   答:反正不是代表银行在支付。      问:ATM机究竟是不是银行的?   答:是的。      问:银行作为一个法人,对自己的所有物有没有控制权?   答:有。      问:是不是机器坏了,就不属于银行控制范围?   答:不是。      问:既然是银行控制之所有物,怎么能说有故障就不负有管理责任?   答:有管理责任,但这不代表机器的动作是银行认可的行为。      问:对机器的对外动作不认可,就意味着对外不承担责任,是不是这个意思?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的提问已经明确了一个法律事实:即无论机器是否有故障,机器对外发生的动作,作为所有人的银行仍然应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人所有的物,或者法人的员工对外的行为或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法人承担后果,法人不能以自己的物出故障或员工失职而推开责任,这一点相信不需要再引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来说明吧。      问:公诉人认为客户恶意利用了机器故障反复提款,这一点我认同。但请问公诉人,客户这一行为,是否能够证明当时银行没有支付给客户钱款?   答:是的。      问:那么,当时故障的机器吐出的钱的动作,代表谁,由谁负责?这不是又回到前面的提问中去了吗?   答:因为客户恶意利用故障,所以ATM当时的动作不能代表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      问: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这一事实难道是根据客户的善意和恶意来确定的吗?   答:是的。      问:按公诉人的理解,就是ATM机吐钱给客户,如果客户的指令是善意的就证明存在银行支付客户钱款的事实,如果是恶意的就证明不存在银行支付客户钱款的事实。自己履行某种义务的一个客观事实,是随着交易对方的主观变动的,是不是这样?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的提问过程已经可以表明一个事实,无论客户的主观如何,ATM机吐出钱的动作,就可以证明存在着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这一事实,至于支付数额是否正确与这个事实无关。      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反复利用银行的故障占有银行的财产,情节恶劣,肯定是有罪的。   法庭:请公诉人按照刑法及犯罪构成陈述意见。      公诉人:在美国也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被判有罪的。   小许插话:可是英国有案例,是不判决有罪的。   法庭:请注意法庭秩序,犯罪嫌疑人,没有轮到你发言不要发言。公诉人,这里是中国,不是外国。      问:公诉人,请问盗窃罪要满足“秘密窃取”的要件,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哪种手段是秘密窃取手段?   答: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银行的财产,就是秘密窃取手段。      问:先前的提问中,公诉人不是承认机器吐钱的动作即代表银行支付的行为吗?银行对自己支付钱款给客户的行为会不知情?   答:不知情,是指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数额被取出不知情。      问:请公诉人不要前后矛盾。不是取出,而是最终由ATM机吐出,也就是说是由银行支付的。是不是说,银行支付对了,就是知情,支付错了就是不知情?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提请法庭注意公诉人的这个逻辑,银行对外履行义务,履行对了(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是知情,履行错了(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是不知情。面对这样的法律逻辑,本人不想再提问了。      以下省略。。。。。

这两天,关于广州ATM恶意取款判无期徒刑的案子在网上争论得很激烈,前几天,我也转载了一篇张培鸿律师写的文章,张培鸿律师的观点是,这个案件不应为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银行应提起民事诉讼。

刚开始的时候,我基本赞同张律师的观点,不可否认,这带着一点情绪化,我“理所当然”的认为,ATM机有漏洞,当然该银行负责,客户只是碰巧发现并利用了漏洞,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入侵银行系统。继续阅读

【新民网·独家报道】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时之间这个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0月17日,新民网连线了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张培鸿,他表示,该案不该定为盗窃罪,而应该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由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张培鸿律师对于法院认定该男子为盗窃罪,向新民网提出了他的四点不同看法。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的。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