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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关于广州ATM恶意取款判无期徒刑的案子在网上争论得很激烈,前几天,我也转载了一篇张培鸿律师写的文章,张培鸿律师的观点是,这个案件不应为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银行应提起民事诉讼。
刚开始的时候,我基本赞同张律师的观点,不可否认,这带着一点情绪化,我“理所当然”的认为,ATM机有漏洞,当然该银行负责,客户只是碰巧发现并利用了漏洞,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入侵银行系统。
根据曹鹏老师的分析,这的确是一个刑事案件。理由是,本案被告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颇具争议的“秘密窃取”,曹老师认为,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不知道就应视为秘密窃取。网上很多律师的文章观点有失偏颇,比如有的律师认为本案被告碰巧发现ATM机漏洞,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也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很明显,本案被告“数次”利用ATM机漏洞取款,已经是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了,况且许霆还伙同其他人共同利用该漏洞,可见其社会危害性。
关于本案的量刑。在天涯、凯迪等论坛,不少网友情绪化的认为法院判决太重,竟然17万就判无期徒刑,并有此简单的得出“司法腐败”的结论。其实只要翻看《刑法》条文就知道,盗窃罪一旦成立,如果盗窃金额在人民币3-1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此可见,法院的量刑是没有错的,如果判个15年反而说明司法腐败。网友之所以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是因为长期以来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不平等状况决定的,近年来,ATM机取出假钞,或者取款后多扣钱等情况时有发生,而客户举证难度十分大,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再者,国内建行、工行、农行等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劣也是社会所诟病的。
Update:
曹鹏老师的最新观点:
许霆与该银行有合同关系在先,他去ATM机上插卡取钱并不违法。至于出现本案情形,即可以随心所欲的超出账户金额取钱,因为是银行(通过ATM机的程序)允许的,所以也并不违法或者违约。
当然,事后银行可以说,是他们搞错了(即程序故障)。这在法律上叫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错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所以,银行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款。
刑法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罪”我看了的,“数额巨大的,判无期或者死刑”,没有过渡,十七万法院认为是属于“数额巨大”的了,关键是是否该适用刑法,是否该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