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广州ATM恶意取款判无期徒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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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关于广州ATM恶意取款判无期徒刑的案子在网上争论得很激烈,前几天,我也转载了一篇张培鸿律师写的文章,张培鸿律师的观点是,这个案件不应为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银行应提起民事诉讼。

刚开始的时候,我基本赞同张律师的观点,不可否认,这带着一点情绪化,我“理所当然”的认为,ATM机有漏洞,当然该银行负责,客户只是碰巧发现并利用了漏洞,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入侵银行系统。

根据曹鹏老师的分析,这的确是一个刑事案件。理由是,本案被告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颇具争议的“秘密窃取”,曹老师认为,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不知道就应视为秘密窃取。网上很多律师的文章观点有失偏颇,比如有的律师认为本案被告碰巧发现ATM机漏洞,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也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很明显,本案被告“数次”利用ATM机漏洞取款,已经是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了,况且许霆还伙同其他人共同利用该漏洞,可见其社会危害性。

关于本案的量刑。在天涯、凯迪等论坛,不少网友情绪化的认为法院判决太重,竟然17万就判无期徒刑,并有此简单的得出“司法腐败”的结论。其实只要翻看《刑法》条文就知道,盗窃罪一旦成立,如果盗窃金额在人民币3-1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此可见,法院的量刑是没有错的,如果判个15年反而说明司法腐败。网友之所以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是因为长期以来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不平等状况决定的,近年来,ATM机取出假钞,或者取款后多扣钱等情况时有发生,而客户举证难度十分大,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再者,国内建行、工行、农行等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劣也是社会所诟病的。

Update:

曹鹏老师的最新观点:

许霆与该银行有合同关系在先,他去ATM机上插卡取钱并不违法。至于出现本案情形,即可以随心所欲的超出账户金额取钱,因为是银行(通过ATM机的程序)允许的,所以也并不违法或者违约。
   
    当然,事后银行可以说,是他们搞错了(即程序故障)。这在法律上叫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错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所以,银行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款。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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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3 条评论)
周大姐
2007-12-24 21:00:16 回复

刑法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罪”我看了的,“数额巨大的,判无期或者死刑”,没有过渡,十七万法院认为是属于“数额巨大”的了,关键是是否该适用刑法,是否该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罪”?

2007-12-24 21:24:26 回复

回周大姐:
教母同学,本案中法官适用刑法正确,量刑无误。
关键是这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贪小便宜被判无期徒刑和贪官贪污上百万上千万只判有期徒刑之间的巨大落差。民众愤愤不平的心理无法得到发泄,而司法又要求独立。这是本案最大的矛盾。

周大姐
2007-12-24 23:53:25 回复

是吗,我看了相关法条再说

周大姐
2007-12-25 13:50:15 回复

我看了,我还是觉得完全可以适用“不当得利”,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嘛,关键是啥子是“秘密窃取”,如何来定义,这是本案的关键~

qqzhzh
2007-12-26 23:37:24 回复

全是强权政治的逻辑,这个案例哪里需要引经据典?!你只要想一个问题就可以了:假如那个许霆是你自己的儿子,你会站在哪一边?
悲哀啊!法是人定的,量刑者也是人,他们就没有子女?
量刑也有个从轻与从重的问题,谁一辈子没起过一丝半点贪婪之心?这样就葬送一个24岁的生命,假如这就是你含辛茹苦24年的儿女,你还会下得了手吗?
银行、公安可以拿他来做儆猴之鸡,这明摆是有利益在内的,检察、司法心里能不一清二楚吗?只不过现如今他们都穿一条裤子而已。
再争什么法律条文毫无意义,只是文字游戏而已。
可怜啊!许彩亮!谁叫你无财无势?!谁让你无拳无勇?!这辈子你窝囊定了!!

2007-12-26 23:47:19 回复

回qqzhzh:
从社会效应上讲,或许你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司法需要独立,审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不独立,谈民主法治就等于扯淡。

qawsedrf
2007-12-30 22:01:07 回复

“曹老师认为,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不知道就应视为秘密窃取。”
简直胡说,那捡到钱的人肯定认为丢钱的人不知道,也是“秘密窃取”!!!

qawsedrf
2007-12-30 22:20:14 回复

“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司法需要独立,审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不独立,谈民主法治就等于扯淡。”
对老百姓“审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对贪官又如何?贪污20万以上的(贪官认为受害人国家不知道而秘密窃取,按曹老师说应为盗窃)有几人判无期?贪污200万以上的有几人判无期??,再有各种行政罚款,按法律只能罚几元、几十元,而事实上远远超出,何因?人民币的问题,17万元在10年前数额特别巨大,而现在或再过10年,数额就不大了,经过近几年的观察,老百姓心理也有一杆秤,当官的贪污:省级的上百万,市级的几十万,县级的十来万,科级的几万,科级以下的一万左右,是不会”以法律为准绳“判刑的

2007-12-30 23:19:15 回复

回qawsedrf:
朋友你好,广东ATM案出来这么久,我在网上看到了不少持你这种观点的人,说实话,最开始,我也是这样想的,心里愤愤不平,17万判无期太离谱了。
但是,理性的回到法律上来就会发现,法官审判需要依据的只能是法律和事实,而不是民意或者自己心里的“想法”,如果我是此案法官,我会同情许霆,但是判案的时候还得按照法条来。不然,什么都乱了。
我们需要变更的是不合理、落后于时代的法律,而不是改变某一案件的审判结果。
换句话说,选择法治还是人治,我想,答案不言而喻吧。

未来战士
2008-01-15 09:17:19 回复

才十几万就被判了无期,哪叫“忍辱负重”,广东省开平市中国人民银行几位行长贪污,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是建国以来最大的:67亿人民币,哪叫“举重若轻”)

ASA
2008-02-29 13:57:42 回复

大家好!
这就是明显的强势国家主体压弱势个体的恶劣行为!!!!!!,或说是法律界的耻辱!!!
理由:
不管什么法律专家来说是刑事案件,我问,肯定有人取钱时由于ATM机的错误而导致实际取到的钱比账上扣的钱少的例子吧?
例:小王取1000,才出钞票800的,而且账上已扣1000.
这时怎么办?
按这个事件的所有的狗屁专家和狗屁银行狗屁法院依据的法律来处理:
1. 小王报110,可爱的警察来了,把银行拘留,(那是拘留行长呢?还是法人代表?还是全部银行的人呢?还是拘留周小川部长?)
2.ATM机制造商全额陪偿小王200大元.
3.小王向法院起诉银行,法院参上面的大大法律(XXX法,偶不够专业不清楚),判决银行(行长?法人代表?全员?)无期徒刑!!!!!.
4. 参考现在的判法没有问题吧?(虽然,银行事后也愿意退钱200呀,(但一般的银行态度很恶劣),但小王考虑后还是向母亲国家起诉银行.根据上次ATM案件的判定,只是原先和被告换了一下.徐的17:无期, 按公式计算:(0.02*17)/无期=无期吧?(要不还是请数学专家来计算)
5.所以,全国人民有发这样的情况的都要向法院起诉银行,这样,不出几天大部银行都要没人上班了.
这可不好,国家要发生经济大乱,况且现在外部环境这么差,美元一直要我们的命呀!!!!!!!!!!!!!
怎么办?为了国家,党一声令下:这是乱搞!!按XXXX从轻处理.
110说给200小王了事,小王再说什么给扣起来,再不行送精神医院关起了,反正没有新闻自由.没多少人知道.
(大多时候,假钞,少钞给你没商量的,呵呵)

这样,X徐也不要判无期吧?大不了1年.
对吧?
我想要不要告银行引诱人犯罪呀,就是什么引诱青少年之类的.
人的思想主观想不想犯罪怎么判定呀?
公民之间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怎么办?从口袋中(口袋=个人的ATM)掉出的钱,要是有人拾到了,判定无期!!可实际上没有呀,大不了有个什么非法占有罪的.
可为什么银行的ATM机就这样呀?????????????????
要我想,今天是不是银行也就RMB同RMB之间也有汇率呀?1:10000.
可也不能按汇率取的钱以后也要变呀?
答案是:
请听下回分解.

2008-02-29 14:07:11 回复

回ASA:
朋友你好,在没有学习法律之前,我的想法一定和你一样,甚至不如你分析得好,但是现在,我必须要说,在现有的制度下,法治最好的,最先进的,一切实情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解决,不能因为腐败现象就否定法治和法律。
很多贪污案的主犯没判死刑、取款机少出钱或者出假钱客户权益很难保证,这些让人愤愤不平的现象真实存在,我们要做的是不断完善法律使之不落后于时代。如果一件事不依法而依民意来解决,我认为是社会的倒退,是在走“人治”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