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医生按:今晚,医疗法律协会讨论了11月21号发生在北京的丈夫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的案例。从事情发生到今天,我还是比较关注这个事的,也看了很多人写的看法。但是在今晚的讨论中,我没有发表任何看法,原因很简单,我胆怯。看着大家热烈的讨论,我害怕自己不清晰的逻辑和慌乱的表达出丑。我承认,这是很不好的,并且我希望能慢慢克服。

回到这件事本身,我比较赞同一个观点,即:这基本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社会福利问题。这个观点综合了许志勇律师以及一名妇产科医生的看法。在这里,我给出三位不同身份的人士的文章,他们分别是:许志勇(职业律师)、白衣咸饭(妇产科医生)及熊培云(社会评论家)。需要说明的是,他们并不是完全囿于一种观点的。继续阅读

陈华按:这篇文章转载自许先生的博客。许先生是著名法律人士,今天才有幸读到他的博客,有点相见恨晚的感觉。北京纸包子一案,疑点重重,而且牵涉到中国食品安全在国际上的口碑问题,所以官方有意隐瞒事实。无论此案结果如何,我们总算看到了中国的法律人士在尽自己的责任。
补记:下面这篇文章,许先生发到他的新浪博客后已经被删除,可见事件的特殊性。我估计我转这篇也快被网监河蟹了吧。

(补充:訾北佳是职务行为,如果只考虑为訾北佳本人辩护,退一万步讲,即使纸包子新闻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犯罪主体也应该是北京电视台。但我们认为,不必要提出职务行为的问题,因为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捍卫舆论监督权,我们认为,北京电视台也不能因为纸包子新闻构成犯罪,为訾北佳辩护的要点同时也就是为北京电视台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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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政论坛看到一个网友发的帖子,原文如下:

是这样的事情,我一个亲戚,72岁了,某一天因对村里书记的某些做法不满,骂了他一句,去招书记两拳(打在头上),后住院6天,花费5000元左右,现在书记支援赔偿80%即5000*80%,其他一概不管。有没有学法律或者当律师的给分析一下怎么办才好?去法院的怎么样?顺变鄙视一下那个处理此案的民警,处处维护那个书记,对于我们的态度极差。。。
上面这个事,就当一个案例来分析吧。我还没学《民法》,暂且搁置在这里,等学了再来补充。
如果陈滔、何发东同学有兴趣,可以分析下这个案例。

在传统的医患纠纷中,患者总是处于劣势,其一,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清楚医院方在哪个环节有纰漏,请专业机构鉴定的话成本太高;二是,患者法律常识欠缺,不知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不完备。

如今,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稍有不爽便会找医院闹事,而且国家出台医疗事故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章,让医院方多少收敛了点。专业“医闹”的出现也让医患纠纷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甚至可以认为,在目前形式下,医患纠纷和普通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差不多,简而言之,一方利益收到侵害,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双方的矛盾点在于:过错在哪一方,过错的程度及证据。

 

最近,我听一位医生讲了他们医院的一件不寻常的案子。大意如下:

同一个病房,一个病人因器官衰竭而死亡,同病房的另一位病人受到惊吓,死去。该病人家属闹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拒绝,于是对簿公堂。院方请的律师不算差,但没有学过医学,官司打败了,赔偿病人家属13万元人民币。

院方败诉的具体理由,我不是很清楚。不过有一点肯定的是,病人家属肯定会称“病人在医院住院,是接受治疗的,院方有责任给患者提供安静安全的环境”,而病人又是受同病房的死亡病人影响导致惊吓从而死亡的,所以责任在院方。

从院方的角度来看,这是多么扯淡的事啊,医院死人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因死人而再次吓死人,医院就得赔偿,看来医院要普及担任病房了。而且要严格隔离患者,不光不告诉他今天医院死了多少人,还不能给他透露股市大盘崩了还是涨了,要不然,护士不经意一透露某股跌了,病人一听,不得了,血液上涌,死翘翘了。家属一闹,医院又得赔钱。

大部分头脑清晰的人都会认为,这件事也不能全怪医院,患者猝死,跟患者自身情况有很大关系,外界因素只是起到一个“触发”的作用。之所以这种案例医院会败诉,归根结底,我认为还是法律不完善。要是法律规定一下,病人被吓死,医院无明显过错的,最多只能赔偿多少钱。这样有法可依,自然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