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被吓死怪医院还是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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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医患纠纷中,患者总是处于劣势,其一,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清楚医院方在哪个环节有纰漏,请专业机构鉴定的话成本太高;二是,患者法律常识欠缺,不知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不完备。

如今,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稍有不爽便会找医院闹事,而且国家出台医疗事故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章,让医院方多少收敛了点。专业“医闹”的出现也让医患纠纷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甚至可以认为,在目前形式下,医患纠纷和普通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差不多,简而言之,一方利益收到侵害,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双方的矛盾点在于:过错在哪一方,过错的程度及证据。

 

最近,我听一位医生讲了他们医院的一件不寻常的案子。大意如下:

同一个病房,一个病人因器官衰竭而死亡,同病房的另一位病人受到惊吓,死去。该病人家属闹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拒绝,于是对簿公堂。院方请的律师不算差,但没有学过医学,官司打败了,赔偿病人家属13万元人民币。

院方败诉的具体理由,我不是很清楚。不过有一点肯定的是,病人家属肯定会称“病人在医院住院,是接受治疗的,院方有责任给患者提供安静安全的环境”,而病人又是受同病房的死亡病人影响导致惊吓从而死亡的,所以责任在院方。

从院方的角度来看,这是多么扯淡的事啊,医院死人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因死人而再次吓死人,医院就得赔偿,看来医院要普及担任病房了。而且要严格隔离患者,不光不告诉他今天医院死了多少人,还不能给他透露股市大盘崩了还是涨了,要不然,护士不经意一透露某股跌了,病人一听,不得了,血液上涌,死翘翘了。家属一闹,医院又得赔钱。

大部分头脑清晰的人都会认为,这件事也不能全怪医院,患者猝死,跟患者自身情况有很大关系,外界因素只是起到一个“触发”的作用。之所以这种案例医院会败诉,归根结底,我认为还是法律不完善。要是法律规定一下,病人被吓死,医院无明显过错的,最多只能赔偿多少钱。这样有法可依,自然有法必依。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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