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晚报法制频道 (刊发于2008年6月21日《重庆晚报》第8版法制新闻栏目)

一律师街头被砍 还遭遇威胁——


余正勇(右)向重庆律师协会副主任邓徐兵(左)讲述自己被歹徒砍伤的过程。 记者 陈启宁 摄

本报讯 昨日下午,位于江北区的三二四医院,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余正勇在输液室输液——6月19日下午5时多,他在杨家坪九滨路鹅公岩桥下一茶楼附近,被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砍伤。

余正勇回忆,19日上午10时,他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那男子自称是余律师的一位当事人的朋友,近期买了一套别墅,但开发商延期办证,约余律师到杨家坪见面,咨询相关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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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律师按:本文为转载,作者:琅邪追风赤兔 来源:天涯杂谈 原文点击此处

广州谭静案,疑点重重,再加上牵涉到韩国人,所以成为近段时间热点。网友一边倒的群情激奋,认为广州警察偏袒韩国人。由于缺少必要的内幕资料,这个事还真不好说。下面这篇文章是一名自称是基层小检察官的人所写,颇为专业。另外,可以进原帖顺便看这位检察官的回帖,会有收获的。

『天涯杂谈』检察官来谈谈谭静案,欲知内幕者请进
在下共和国小检察官一只,级别自不够格,跟全国全部357位分州市院一把手倒是都吃过饭,不过人家第二天是否记得我那是另外一码事;级别再高点,就是我认识人家,人家不认识我了。
  
  浸淫检察界n年,我国司法体系之现状,自诩比坛子上大多数网友所知略多,其积弊不可不除,然非一日可除,除之亦不可心切。
  
  以上为凑够500字而灌水,诸位可自行略过。
  
  谭静案非经我手,案卷无从过目,故没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单言二处内幕如左:
  
  1、“量中华之物力,解与国之欢心”问题
  
  说实话,老外在我国超国民待遇甚多,国民崇洋媚外者亦有,然就刑事司法而言,老外未必便能逃得了便宜。继续阅读

这两天,关于广州ATM恶意取款判无期徒刑的案子在网上争论得很激烈,前几天,我也转载了一篇张培鸿律师写的文章,张培鸿律师的观点是,这个案件不应为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银行应提起民事诉讼。

刚开始的时候,我基本赞同张律师的观点,不可否认,这带着一点情绪化,我“理所当然”的认为,ATM机有漏洞,当然该银行负责,客户只是碰巧发现并利用了漏洞,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入侵银行系统。继续阅读

【新民网·独家报道】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时之间这个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0月17日,新民网连线了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张培鸿,他表示,该案不该定为盗窃罪,而应该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由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张培鸿律师对于法院认定该男子为盗窃罪,向新民网提出了他的四点不同看法。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的。继续阅读

在传统的医患纠纷中,患者总是处于劣势,其一,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清楚医院方在哪个环节有纰漏,请专业机构鉴定的话成本太高;二是,患者法律常识欠缺,不知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不完备。

如今,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稍有不爽便会找医院闹事,而且国家出台医疗事故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章,让医院方多少收敛了点。专业“医闹”的出现也让医患纠纷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甚至可以认为,在目前形式下,医患纠纷和普通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差不多,简而言之,一方利益收到侵害,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双方的矛盾点在于:过错在哪一方,过错的程度及证据。

 

最近,我听一位医生讲了他们医院的一件不寻常的案子。大意如下:

同一个病房,一个病人因器官衰竭而死亡,同病房的另一位病人受到惊吓,死去。该病人家属闹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拒绝,于是对簿公堂。院方请的律师不算差,但没有学过医学,官司打败了,赔偿病人家属13万元人民币。

院方败诉的具体理由,我不是很清楚。不过有一点肯定的是,病人家属肯定会称“病人在医院住院,是接受治疗的,院方有责任给患者提供安静安全的环境”,而病人又是受同病房的死亡病人影响导致惊吓从而死亡的,所以责任在院方。

从院方的角度来看,这是多么扯淡的事啊,医院死人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因死人而再次吓死人,医院就得赔偿,看来医院要普及担任病房了。而且要严格隔离患者,不光不告诉他今天医院死了多少人,还不能给他透露股市大盘崩了还是涨了,要不然,护士不经意一透露某股跌了,病人一听,不得了,血液上涌,死翘翘了。家属一闹,医院又得赔钱。

大部分头脑清晰的人都会认为,这件事也不能全怪医院,患者猝死,跟患者自身情况有很大关系,外界因素只是起到一个“触发”的作用。之所以这种案例医院会败诉,归根结底,我认为还是法律不完善。要是法律规定一下,病人被吓死,医院无明显过错的,最多只能赔偿多少钱。这样有法可依,自然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