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非常喜欢看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集》,最近一段时间也在陆陆续续重读这些经典的破案故事。在这位伟大的作家笔下,英国警察虽然无能,但破案还是非常讲究证据,特别是物证,以及还原现场。而热播美剧《CSI》(犯罪现场调查)系列更是展示了一种新潮的破案方法:通过调取现场证据,结合实验室结果,完全还原犯罪现场,以此确定嫌疑人及定罪。不管怎么样,这些都表明刑侦案件的要点是“证据为王”。 前不久的赵作海冤案,算是我国司法史上一件巨大的丑闻,被控故意杀人罪入狱11年后,“被杀者”突然出现使得冤屈洗白,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便是警方在破案时只讲“口供”。如果单凭口供便可定罪,警方和检方自然懒得去找物证,这样,屈打成招毫不奇怪。
今天看的一部经典电影《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以父之名,1993)讲述的就是英国一桩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故事,无罪的人被判有罪,只因警方先入为主,屈打成招,逼得假口供,幸运的是,15年后,一位有良心的女律师在困难与阻力中,找到一份关键证据,这才洗清冤屈。下面谈谈感想: 1.父爱,平静而伟大。
2.口供应该被彻底取消。在没有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基于此,在警方侦查阶段,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不对任何非自愿的口供负责。要区别自首也很简单,自首者应该自始至终对承认口供的真实性,一旦嫌疑人在法庭上拒绝承认口供真实性,那么,应该推定:这份口供无效。
3.律师取证太艰难。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方才享有侦查权,辩护律师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调取证据时,警方有选择的提供,除非疏漏,否则辩护律师很难取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在这部电影中也是如此,要不是档案处的警察疏忽大意,那份印有“不得提供给辩护律师”的关键证据将永远不会大白于天下。因此,有必要规定,警方调取的一切证据,应该交由第三方独立托管,以保证律师不受制于人。
4.公权力敢于滥用,原因在于代价极小。本来事发一个月后警方便找到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但为了面子或是其他,将证据隐藏,使得数人因此蒙冤入狱15年。而真相大白后,三位当事警探受审后无罪释放,没有警方人员因本案而判刑。
5.这件荒唐的故事曾真实发生,它令英国司法界蒙羞。最终,它能被拍成电影,体现了英国文化的包容以及国家机器正视历史的勇气。顺便说下,前段时间山西方面打算拍根据王家岭矿难改编的电影《八天八夜》作为国庆献礼片,幸亏最后没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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