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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版的《十二怒汉》(12 Angry Men)是我看过的最精彩的电影,没有之一。在imdb上,它的得分高达8.9分。作为一部黑白影片,它没有华丽的道具,没有宏大的场面,更没有炫目的特效。从形式上看,它只是记录了一次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辩论过程。唯一能印在电影海报上作为吸引观众手段的的恐怕只有主演亨利·方达(Henry Fonda),因为方达是是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金球奖最佳男主角奖、奥斯卡终身成就奖、金球奖终身成就奖得主。
图:美国版《十二怒汉》1957
影片涉及到陪审团制度,解释如下: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视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日本于2009年起也加入此制度。陪审团根据人数多少,可以被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来源:维基百科
影片的主要内容是:在亨利·方达饰演的8号陪审员的坚持之下,其余11名陪审员由刚开始的一致认为被告有罪,进而展开激烈辩论,最终12人裁定被告无罪。
被告是一名18岁的少年,他被指控杀害他的父亲,检方的证据和证人包括:凶案现场的匕首、楼下的老人声称听到被告大喊“我要杀了你”并且看到被告从下楼梯离开、对街的女人从窗户往外看到被告将匕首插到被害人的胸口。对被告不利的记录还包括:他出生于贫民窟,10岁时进过少年法庭,15岁时进过感化院,曾因抢劫被捕,因持刀械斗被捕两次,被告的不在场证明——“案发时在电影院”——显得毫无证明力,因为他一点也记不起电影的名字和内容。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11票认为他有罪也在情理之中,但亨利方达认为,“十一个人都认为他有罪,我真的很难举起手……这个判决攸关一条人命,假设我们错了呢?”基于这种想法,方达要求其他成员花点时间认真讨论此案——这些人想草草结束案件以便回家看球赛或者约会。
检方的证人和证据看似确凿无疑,其实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它们全都是间接证据,也即是说,能证明被告杀人的直接证据,一个也没有。方达正是从这一点入手,挨个击破。首先,有陪审员提出凶刀是一把独一无二的、专属于被告的匕首,方达反驳说,也许它并不是独一无二的,其他陪审员都说,绝对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卖刀的人也这样说。方达微微一笑,从口袋里摸出一把匕首插在桌上,震惊了在场所有陪审员:方达的匕首与凶器一模一样。其次,两位证人的证据互相矛盾:楼下的老人“听到”案发时被告的叫声及下楼的声音,与此同时,对街的女人透过经过的电车最后两节车厢看到被告行凶,方达认为如果对街女人的说法成立的话,电车的噪音会掩盖被告行凶的声音,从而使楼下老人根本听不到被告的叫声!方达提出的第三个合理怀疑是:楼下老人声称在听到被告大喊“我要杀了你”之后15秒内由卧室走到门口,目睹被告跑下楼离开这是在撒谎,理由是,老人绝对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里走到门口,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方达根据该栋楼房的设计图模拟出现场环境,然后按照老人的步速走了一次,时间是:41秒!方达的表现感染了在场不少陪审员,赞成被告无罪的票数越来越多,陪审员们开始思索细节问题,提出自己的合理怀疑。比方说,一位陪审员对死者的致命伤成因很怀疑,因为伤口的角度朝下,而被告身高比死者矮很多(相差七寸),没有玩过这种折叠式匕首的人凭感觉认为即使身高很矮,也可以由上往下刺,但其中一位有经验的陪审员指出,善于使用折叠式匕首的人为了提高打开速度以及增加刺伤力度,一定是会从斜下方往上刺的。作为一名“问题少年”,被告绝对不会用错误的方法杀人,这种伤口显示出凶手只能是一个毫无经验的生手。另外,对于对街女人的证词,方达认为:由于该证人是近视眼,案发时她在睡觉,没人会在睡觉时戴上眼镜,证人说案发时她刚好往窗外看,但她根本没有时间戴上眼镜,所以她不可能辨别出凶手和被告是不是同一人。
通过上面的情节分析,可以看出,检方提交给法庭的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竟是如此的经不起推敲。在刑事诉讼中,检方应负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有无罪或罪轻的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检方出示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那么,它是不能用来定罪量刑的!在本案中,辩方竟然没有把这一点提出来,而且法庭也接受了检方如此荒唐的证据。如果陪审团也敷衍了事,草草得出“被告有罪”的结论,那么,一件冤案恐怕就此产生了。这也从反面说明,陪审团的存在减少了冤案的数量。由于陪审团成员是随机产生的,并且不能包含特殊身份的人(如律师),他们不能就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而只针对案件事实提出合理怀疑,这实际上是加大了对检方举证举证责任的压力,使其无法随意定罪,而且减轻了辩方压力。可以说,陪审团的作用是补充辩方能力的不足,检方作为国家机器,其力量过于强大,单靠辩方不足以抗衡。因此,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寻找检方的漏洞,从而作出被告无罪或罪轻的判断。比如在俄罗斯,陪审团宣告无罪的案件就高达20%(来源)。
反观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陪审员是只陪不审,坐在法庭上跟个菩萨似的,即便是个别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但其意见往往不被重视,形同虚设。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必须根据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参酌法律作出判决,除非陪审团的结论不合常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2007年,俄罗斯导演尼基塔·米哈尔科夫重拍了《十二怒汉》,这是对五十年前的美版《十二怒汉》的致敬,有评论说这部电影已经超越了57年的原作,但我并不赞同。俄版为彩色片,增加了不少元素以充实内容,为了使影片更具本土色彩,将被告设定为车臣后代,而死者是俄罗斯军官,为被告的养父,这就使被告杀人的动机大为增加。另外,俄版在情节设置上还大量描述被告的个人生活,同样是试图增加杀人动机,从而使陪审团刚开始认定其有罪“合理化”。个人认为这些情节都削弱了影片本身的魅力,有点喧宾夺主的味道。相对而言,57年的美版几乎没有任何多余的场景与情节,整部影片的焦点集中于辩论被告有罪的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图:俄罗斯版《十二怒汉》 2007
俄罗斯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建立于1864年的司法改革,时为沙俄政府效法英国模式建立。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取代了陪审团制度。1993年,陪审制重新恢复实行(来源)。而我国现在实行的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当然,有消息说,2002年俄罗斯全境恢复陪审团制度并非官方和民间的衷心认同(事实上检方对此极不欢迎),而是俄罗斯政府为了营造良好的国际形象以及获得西方国家支持,这才是主因。另外,俄罗斯的陪审团极具“俄国特色”,与美国陪审团不同的是,俄罗斯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判决,法律规定允许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从而使案件进入二审、三审,在上述审理中,法官可以推翻陪审团的无罪判决,这使得陪审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在美国,检方无权对陪审团的无罪判决提出抗诉。
陪审团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实践并非一帆风顺,有的国家引进陪审制后又废除(如印度、马来西亚),原因主要集中在:陪审团容易做出情绪化结论、易受舆论左右、易被恐吓从而不敢发表真实意见、易被利诱而成为政府代言人等等。特别是“易受舆论左右”这一点,在我国有很好的体现,如许霆恶意取款案,连法官都会被舆论左右,如果有陪审团,能不受影响吗?舆论定罪,是对司法独立的极大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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