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联想“错价”风波

先看两条消息:

2008年春节之前,有网友发现联想美国网站将ThinkPad T61以224美元的“超低价”销售,消息传出,引来大量消费者网上订购,一些中国消费者使用国际信用卡或借助美国亲朋好友下了订单并最终成功付款。然而,联想以“网站出错”为由拒绝以错误价格出售。(消息链接2月17日,网友在戴尔官方网站购买XPS420台式电脑时发现,原来售价8999元的27英寸液晶显示器2707WFP居然报价2515元。此消息引来网友抢购,不少网友下单后收到戴尔的确认信息并成功付款。昨天(2.27日),戴尔中国公司发布声明,其网站错标液晶显示器价格期间生成的有效订单将按照正常订单处理,戴尔将为每个“错误”订单承担6000多元的损失。(消息链接

今天的民法课刚好学到了“要约”这一节,下面就斗胆用今天学到的知识稍作分析,学艺不精,难免有差错,烦请看官指出。

从上面的消息可以看出,联想和戴尔的“错价”事件如出一辙,但是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虽然有人说戴尔最终以错价出售其实是有预谋的炒作,那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类。一:要约是否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是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很明显,在“错价”风波中,联想和戴尔公司通过在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并标明价格以及在线订购等链接,已经成为合同中的“要约人”,因为它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任何一个浏览该产品网页并原意用网页上标明的价格购买的消费者成为了合同中的“受要约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我认为,联想和戴尔针对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是成立的,无论网页上价格有没有标错,消费者通过浏览网页并在线订购、支付价格后就可以得到该产品。

二:要约生效时间对于要约开始生效时间,有两种观点,第一是发信主义;第二是到达主义,指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的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5条规定,“(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也是采用的到达主义。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虽然价格标错,但是不影响联想、戴尔发出的要约的成立,而消费者接受该要约,并通过在线订购向联想、戴尔公司发出订单,进而支付款项后,要约生效。三:违约要约开始生效后,要约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当然属于违约。有人会提出交易中的“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我认为“错价”事件并不适用于“显失公平”,联想、戴尔网页上标错的价格虽然相对于本来要出售的价格要低得多,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个价格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如果戴尔错把价值几千元的显示器误标为“1元”,这样可以算“显失公平”。所以,联想以网站出错为由拒绝给已下订单的消费者发货实际上是违约的。

当然,消费者在此事中属于弱势群体,如果真要打官司,显然无法和联想、戴尔这样的大公司拖。况且,数码硬件行情变化幅度很大,谁知道几个月后这些显示器卖多少钱呢?不过,通过联想和戴尔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戴尔的睿智,联想避免了眼前的直接损失,却损害了企业的形象,而戴尔将错就错,不仅赢得了人心,还获得了强大的正面曝光率,可以说,戴尔赚大了。

6 评论

  1. 回夕阳醉了:
    上次给CB投一篇调侃互联网的日志被拒绝了,编辑说我写得太少了。
    这次投给CB其实心里忐忑不安,学法律我刚起步,知识面相当窄,刚刚去CB看了下,后面提出批评意见的人很多,唉,学艺不精啊。

  2. 我刚才听朋友说起戴尔的“报价门”,在你这里才知道戴尔已经处理了,而且很明智。

    你的分析不错。本来还打算写呢,现在不用了。

    遗憾的是,只看到“要约”而未涉及“承诺”就匆匆分析合同效力。这二者是合同订立的两个方面,只有要约并不能成立合同,只有要约生效,也不能就认为合同生效。这是我的意见,请指教。

  3. 另外,我是从意思表示错误角度考虑的。

    “等价有偿原则”向来有争议,如何才算等价?等价才算公平吗?都值得思考

  4. 回曹鹏:
    多谢曹老师的指教!
    刚学到要约这里,忘了“承诺”这一点了,算是以偏概全了哈。
    很希望曹老师针对此事写一篇文章来分析下,也好让我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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