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两条消息:

2008年春节之前,有网友发现联想美国网站将ThinkPad T61以224美元的“超低价”销售,消息传出,引来大量消费者网上订购,一些中国消费者使用国际信用卡或借助美国亲朋好友下了订单并最终成功付款。然而,联想以“网站出错”为由拒绝以错误价格出售。(消息链接2月17日,网友在戴尔官方网站购买XPS420台式电脑时发现,原来售价8999元的27英寸液晶显示器2707WFP居然报价2515元。此消息引来网友抢购,不少网友下单后收到戴尔的确认信息并成功付款。昨天(2.27日),戴尔中国公司发布声明,其网站错标液晶显示器价格期间生成的有效订单将按照正常订单处理,戴尔将为每个“错误”订单承担6000多元的损失。(消息链接

今天的民法课刚好学到了“要约”这一节,下面就斗胆用今天学到的知识稍作分析,学艺不精,难免有差错,烦请看官指出。

从上面的消息可以看出,联想和戴尔的“错价”事件如出一辙,但是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虽然有人说戴尔最终以错价出售其实是有预谋的炒作,那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类。一:要约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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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医生按:这些天一直在关注广州的ATM案。被告许霆一审被公诉方以“盗窃罪”起诉,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我由最开始的认为这应是一个民事案件,到后来的认为此案为刑事案件且量刑合法,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很多律师发表的文章影响,洒家在法律面前,还只是个刚入门的初学者,无法独立的用法律思维分析,只能参考前辈的了。另外,西北政法大学曹鹏老师的分析过程也一直影响着我。 今天又看到一篇文章,题目是《ATM机案二审庭审模拟提问(通俗版)》署名为阿卡律师,模拟出来的被告方律师与公诉方的提问环节很具有技巧性,特转载于此和诸位分享。原文发表在天涯社区,查看原文请点击这里

有时候说的太专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峒子而言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为了把这个案件的要点突出来,我下面写一个庭审模拟向公诉方提问过程,会将网友正反的一些观点放进去,大家可以一目了然。当然,这个过程事实不可能在现实里出现,因为公诉机关可以回避问题或拒不回答,法庭也可依法阻止提问。      问:ATM机是被害人银行的吗?   答:是      问:ATM机是银行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一种工具或途经吗?   答:是      问:在正常情况下(暂时先把客户恶意操作或机器有故障的情况不说),在通过ATM机与客户达成任何交易中,是不是银行在直接履行权利和义务?   答:是。      问:也就说,在正常情况下,在ATM的交易中,客户直接面对的法律主体应当是银行,对不对?   答:是。      问:那也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银行是通过ATM机接受客户指令并作出回复及动作(比如存入、吐出钱款)的?   答:是。      问: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说,在正常情况下,ATM机在接受指令后向用户吐出钱款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银行在向客户支付钱款?   答:可以这样认为。      问: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在银行向客户支付钱款的情形下,能不能说客户是瞒着银行取得了这笔钱?   答:不能这样说。      问: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在银行接受客户指令支付钱款的情况下,这笔取款义务对双方而言都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对不对?   答:对。      问:在本案中,与正常情况不同的情况只有两处:一是ATM机发生故障;二是客户恶意利用此故障反复按正常程序提款,是不是这样?   答:是的。      问:在ATM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ATM机接受指令吐出钱款的动作,是不是意味着银行在向客户支付钱款?   答:不是。因为银行对故障当时不知情。      问:当机器发生故障时,机器的动作就不是银行的行为,那么请问机器吐钱是代表谁支付给客户的?   答:反正不是代表银行在支付。      问:ATM机究竟是不是银行的?   答:是的。      问:银行作为一个法人,对自己的所有物有没有控制权?   答:有。      问:是不是机器坏了,就不属于银行控制范围?   答:不是。      问:既然是银行控制之所有物,怎么能说有故障就不负有管理责任?   答:有管理责任,但这不代表机器的动作是银行认可的行为。      问:对机器的对外动作不认可,就意味着对外不承担责任,是不是这个意思?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的提问已经明确了一个法律事实:即无论机器是否有故障,机器对外发生的动作,作为所有人的银行仍然应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人所有的物,或者法人的员工对外的行为或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法人承担后果,法人不能以自己的物出故障或员工失职而推开责任,这一点相信不需要再引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来说明吧。      问:公诉人认为客户恶意利用了机器故障反复提款,这一点我认同。但请问公诉人,客户这一行为,是否能够证明当时银行没有支付给客户钱款?   答:是的。      问:那么,当时故障的机器吐出的钱的动作,代表谁,由谁负责?这不是又回到前面的提问中去了吗?   答:因为客户恶意利用故障,所以ATM当时的动作不能代表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      问: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这一事实难道是根据客户的善意和恶意来确定的吗?   答:是的。      问:按公诉人的理解,就是ATM机吐钱给客户,如果客户的指令是善意的就证明存在银行支付客户钱款的事实,如果是恶意的就证明不存在银行支付客户钱款的事实。自己履行某种义务的一个客观事实,是随着交易对方的主观变动的,是不是这样?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的提问过程已经可以表明一个事实,无论客户的主观如何,ATM机吐出钱的动作,就可以证明存在着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这一事实,至于支付数额是否正确与这个事实无关。      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反复利用银行的故障占有银行的财产,情节恶劣,肯定是有罪的。   法庭:请公诉人按照刑法及犯罪构成陈述意见。      公诉人:在美国也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被判有罪的。   小许插话:可是英国有案例,是不判决有罪的。   法庭:请注意法庭秩序,犯罪嫌疑人,没有轮到你发言不要发言。公诉人,这里是中国,不是外国。      问:公诉人,请问盗窃罪要满足“秘密窃取”的要件,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哪种手段是秘密窃取手段?   答: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银行的财产,就是秘密窃取手段。      问:先前的提问中,公诉人不是承认机器吐钱的动作即代表银行支付的行为吗?银行对自己支付钱款给客户的行为会不知情?   答:不知情,是指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数额被取出不知情。      问:请公诉人不要前后矛盾。不是取出,而是最终由ATM机吐出,也就是说是由银行支付的。是不是说,银行支付对了,就是知情,支付错了就是不知情?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提请法庭注意公诉人的这个逻辑,银行对外履行义务,履行对了(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是知情,履行错了(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是不知情。面对这样的法律逻辑,本人不想再提问了。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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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自习结束后,觉得腹中空空,携贤弟郝守操出校觅食。重医正门外的一条街上,每当晚上6点一过,华灯初上,两边小贩林立、摊店汹涌,一派繁荣富强的局面。上半年因为一位学生在“刘兴快餐”吃凉面中毒死亡,所以卫生局等部门派人来整顿了一段时间。

上图中,一张警告牌高高的立起,上书:严管路段,禁止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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