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案二审庭审模拟提问(通俗版)

伪医生按:这些天一直在关注广州的ATM案。被告许霆一审被公诉方以“盗窃罪”起诉,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我由最开始的认为这应是一个民事案件,到后来的认为此案为刑事案件且量刑合法,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很多律师发表的文章影响,洒家在法律面前,还只是个刚入门的初学者,无法独立的用法律思维分析,只能参考前辈的了。另外,西北政法大学曹鹏老师的分析过程也一直影响着我。 今天又看到一篇文章,题目是《ATM机案二审庭审模拟提问(通俗版)》署名为阿卡律师,模拟出来的被告方律师与公诉方的提问环节很具有技巧性,特转载于此和诸位分享。原文发表在天涯社区,查看原文请点击这里

有时候说的太专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峒子而言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为了把这个案件的要点突出来,我下面写一个庭审模拟向公诉方提问过程,会将网友正反的一些观点放进去,大家可以一目了然。当然,这个过程事实不可能在现实里出现,因为公诉机关可以回避问题或拒不回答,法庭也可依法阻止提问。      问:ATM机是被害人银行的吗?   答:是      问:ATM机是银行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一种工具或途经吗?   答:是      问:在正常情况下(暂时先把客户恶意操作或机器有故障的情况不说),在通过ATM机与客户达成任何交易中,是不是银行在直接履行权利和义务?   答:是。      问:也就说,在正常情况下,在ATM的交易中,客户直接面对的法律主体应当是银行,对不对?   答:是。      问:那也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银行是通过ATM机接受客户指令并作出回复及动作(比如存入、吐出钱款)的?   答:是。      问: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说,在正常情况下,ATM机在接受指令后向用户吐出钱款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银行在向客户支付钱款?   答:可以这样认为。      问: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在银行向客户支付钱款的情形下,能不能说客户是瞒着银行取得了这笔钱?   答:不能这样说。      问: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在银行接受客户指令支付钱款的情况下,这笔取款义务对双方而言都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对不对?   答:对。      问:在本案中,与正常情况不同的情况只有两处:一是ATM机发生故障;二是客户恶意利用此故障反复按正常程序提款,是不是这样?   答:是的。      问:在ATM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ATM机接受指令吐出钱款的动作,是不是意味着银行在向客户支付钱款?   答:不是。因为银行对故障当时不知情。      问:当机器发生故障时,机器的动作就不是银行的行为,那么请问机器吐钱是代表谁支付给客户的?   答:反正不是代表银行在支付。      问:ATM机究竟是不是银行的?   答:是的。      问:银行作为一个法人,对自己的所有物有没有控制权?   答:有。      问:是不是机器坏了,就不属于银行控制范围?   答:不是。      问:既然是银行控制之所有物,怎么能说有故障就不负有管理责任?   答:有管理责任,但这不代表机器的动作是银行认可的行为。      问:对机器的对外动作不认可,就意味着对外不承担责任,是不是这个意思?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的提问已经明确了一个法律事实:即无论机器是否有故障,机器对外发生的动作,作为所有人的银行仍然应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人所有的物,或者法人的员工对外的行为或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法人承担后果,法人不能以自己的物出故障或员工失职而推开责任,这一点相信不需要再引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来说明吧。      问:公诉人认为客户恶意利用了机器故障反复提款,这一点我认同。但请问公诉人,客户这一行为,是否能够证明当时银行没有支付给客户钱款?   答:是的。      问:那么,当时故障的机器吐出的钱的动作,代表谁,由谁负责?这不是又回到前面的提问中去了吗?   答:因为客户恶意利用故障,所以ATM当时的动作不能代表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      问: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这一事实难道是根据客户的善意和恶意来确定的吗?   答:是的。      问:按公诉人的理解,就是ATM机吐钱给客户,如果客户的指令是善意的就证明存在银行支付客户钱款的事实,如果是恶意的就证明不存在银行支付客户钱款的事实。自己履行某种义务的一个客观事实,是随着交易对方的主观变动的,是不是这样?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刚才的提问过程已经可以表明一个事实,无论客户的主观如何,ATM机吐出钱的动作,就可以证明存在着银行支付钱款给客户这一事实,至于支付数额是否正确与这个事实无关。      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反复利用银行的故障占有银行的财产,情节恶劣,肯定是有罪的。   法庭:请公诉人按照刑法及犯罪构成陈述意见。      公诉人:在美国也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被判有罪的。   小许插话:可是英国有案例,是不判决有罪的。   法庭:请注意法庭秩序,犯罪嫌疑人,没有轮到你发言不要发言。公诉人,这里是中国,不是外国。      问:公诉人,请问盗窃罪要满足“秘密窃取”的要件,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哪种手段是秘密窃取手段?   答: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银行的财产,就是秘密窃取手段。      问:先前的提问中,公诉人不是承认机器吐钱的动作即代表银行支付的行为吗?银行对自己支付钱款给客户的行为会不知情?   答:不知情,是指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数额被取出不知情。      问:请公诉人不要前后矛盾。不是取出,而是最终由ATM机吐出,也就是说是由银行支付的。是不是说,银行支付对了,就是知情,支付错了就是不知情?   答:这个。。。。?      陈述:审判长审判员,提请法庭注意公诉人的这个逻辑,银行对外履行义务,履行对了(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是知情,履行错了(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是不知情。面对这样的法律逻辑,本人不想再提问了。      以下省略。。。。。

10 评论

  1. 太他妈精彩了,NB呀
    我觉得完全可以用不当得利来解释,不用刑法嘛,即使用,量刑也太重了~

  2. 回夕阳醉了:
    动物的行为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所以无论如何也得释放。
    不过这只猫太有趣了,居然还把ATM机搞成乱码了,看来是个高手。

  3. 谢谢陈先生的回复,但是往往适用法律不当,我认为应该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因为他拿自己的卡,使用自己的密码,正常的操作取钱,其手段合法,并没有任何非法手段:1、没有撬开ATM机拿钱;2、没有利用高科技手段破密码、改写自己的卡的信息、没有在ATM上做其他非法操作。
    在我看来,只是相当于拾钱,银行不慎把钱丢在路边草丛里,他第一次取1000,感觉没问题,后来又取。。。如果后来他主动把钱还给银行,银行还应奖励,如果没主动还,应当按不当得利,但是盗窃就不一样,即使主动还,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有自首情节。(这是我在其他论坛发表的观点)

  4. 2007年3月,王月喜被省纪委立案调查,据查,王月喜在任霍州市委书记、临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36万元,贪污40万元,涉案金额达276万元 2008年1月8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月喜有期徒刑9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而许霆ATM恶意取款判无期徒刑
    比较一下呀!!!!!!!!!!
    这是法律的不公还是人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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