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晚报法制频道 (刊发于2008年6月21日《重庆晚报》第8版法制新闻栏目)

一律师街头被砍 还遭遇威胁——


余正勇(右)向重庆律师协会副主任邓徐兵(左)讲述自己被歹徒砍伤的过程。 记者 陈启宁 摄

本报讯 昨日下午,位于江北区的三二四医院,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余正勇在输液室输液——6月19日下午5时多,他在杨家坪九滨路鹅公岩桥下一茶楼附近,被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砍伤。

余正勇回忆,19日上午10时,他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那男子自称是余律师的一位当事人的朋友,近期买了一套别墅,但开发商延期办证,约余律师到杨家坪见面,咨询相关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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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独家报道】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时之间这个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0月17日,新民网连线了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张培鸿,他表示,该案不该定为盗窃罪,而应该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由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张培鸿律师对于法院认定该男子为盗窃罪,向新民网提出了他的四点不同看法。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的。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