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法治究竟是什么

来到永川的这3个多月,在重庆二院见习的这一个月,医疗纠纷如家常便饭之稀松平常。患者或其家属在医院门口放鞭炮、敲锣打鼓、拉横幅、吵闹……总有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众在旁边充当看客。而据说本地110对这种事情已经不再理会,医院的保安对此更是熟视无睹。

比方说,今天上午就有患者到医院门口雇专业“医闹”敲锣打鼓、举牌子:

作为一名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在告诉他人我这个专业时总会补充一句,“解决医疗纠纷的”。在学校的时候对这方面的问题看得太简单,无非是先与患方有效沟通,不行的话再走司法程序,该怎么就怎么。但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想象。

首先,对于患方来说,司法程序是否可靠?答案是很显然的,患方根本不会相信司法能解决他们的问题。几千年的官场文化无非就是四个字:官官相护。司法当然无法幸免。医疗事故发生后,患方如果走司法程序,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无休止的鉴定和民事官司,作为受害者的患方,他们不可能承受如此长时间的所谓“正规”程序,更何况这个程序还有可能带来“医方无责任”的结果。在现实中,一件医疗事故发生后,有权势的人首先会动用关系直接找到医院的高层管理,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而不论医方在事故中是否真正应负责任。无权无势的大多数则只有选择“医闹”。在谈到杭州的70码事件时,吕欣欣说:“我们出了一件事情,(第一反应是)找关系网,看看谁能帮忙。”这正是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嘲讽。

其次,患方大多数、大多时候处于弱势地位。如前所述,有权势的人会动用关系处理纠纷,甚至医方会主动赔款以免事态扩大。而患方在大多时候相对于医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医方在病历、用药、诊断甚至鉴定过程中,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患方很难会去与医院沟通,让医院告诉自己这起事故究竟是怎么回事。所以,患方会选择率领亲戚或者雇佣专业“医闹”干扰医院正常秩序,以期迫使院方增加赔偿、提高谈判筹码。

最后,对于院方来说,医疗事故究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最可取的还是与患方谈判。走司法程序,不仅会使医院疲于诉讼,而且客观上会使医院信誉度下降(场外人看到的是医院三天两头打官司)。寻求警方解决患方的“医闹”行为,更不可取,这样只会激化矛盾,甚至造成患方报复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所以,最可取的还是医患双方谈判。患方关心的无非是事故的过程、责任归属以及赔款数额,医方当然是尽可能的撇清责任及减少赔款数。那么,如何使医患双方在谈判结果上达成共识呢,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鉴定”问题,这个鉴定应该由第三方进行,主要涉及诊断、治疗过程及用药有无失误等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众所周知,医疗鉴定只可能由医疗行业从业人员作出,而同行业相互维护属于不争的事实,但并非不可控制。比方说,由两个鉴定小组分别鉴定,然后对比鉴定结果,对分歧较大的方面再进一步鉴定和论证。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鉴定部门是这样规定的: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

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本省市的鉴定人员袒护医方的后果,我认为,卫生部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专业委员会。每次接到鉴定申请时,由事故所在省市卫生部门向卫生部申请抽调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卫生部在抽调时采取随机原则并排除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这样,会减少鉴定人员袒护的可能性,并且增加患方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

医疗事故无法避免,如何有效解决才是重点。如果我是事故的受害者,我所要求的仅仅是一个可以相信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以及凭借这个结论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公平的判决结果。这样简单而不过分的要求,实现起来却是那样难。

2009年5月21日 Update:今天上午,永川方面的公安部门已经派车来弄走了所有医闹,截至今天中午下班时,还有很多公安在二院门口以防新的事态出现。

12 评论

  1. 另外 医院普遍愿意走法律程序 更公正 不愿意多和患者扯。。。除非是有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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