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肖志军“一尸两命”案

 每个人都输得一败涂地
熊培云
原文链接:http://xiongpeiyun.over-blog.com/article-14181416.html

怀孕已经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丈夫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突如其来的悲剧,让我首先想到的是丹尼斯•塔诺维奇的电影《无人之地》(no man’s land)。一个这个波斯尼亚士兵躺在地雷上,不敢动弹。尽管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士兵与高官以及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赶来了,然而由于人们各怀心事,只能在一场力不从心的努力之后各自散去。最后,只剩下那可怜的战士在苍茫夜色里自生自灭……
    一念之差,一尸两命。当我们重新审视李丽云在医院“等死”的所有细节,不难发现有大把机会被错过了。就好像每个人都端着一盆水,唯一可做的却是等着生命之花在一旁悄无声息地枯萎。
    对于肖志军来说,生活中的艰难与挫折、没有保障的制度早已让他丢失了安全感,更对医院的“花言巧语”失去了信任。然而,从整个事态发展看,贫穷还不至于让人丧命。一方面,在其交不上住院费的情况下,医院已经为其办妥欠费住院治疗手续。另一方面,为了让他签字,现场已有患者明确表示愿意付给他一万元钱。与此同时,医院方在“无法自作主张”的情况下,请示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批示却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如有网友批评,在此危急时刻,医院放弃自己的专业判断,一定要让家属签字是典型的“外行指导内行”。肖志军并不能像医生那样预知放弃手术的结果,他的殊(妻子之)死“抵抗”完全是出于自己“贫困的经验”。
    有人搬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指出在此情形下患者家属签字如何重要。然而,此时我们更要考虑的是法律究竟为何而设。毫无疑问,“守法”是重要的,因为法律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法律面前“束手就擒”,甚至连心灵也一起被俘虏,没有一点反抗能力。这种庸俗的守法的背后,是没有一个人愿意为拯救一个人的生命哪怕多担一点风险。法律在厘清每个人的个体责任的同时,也阉割了他的社会责任。
    据说,在20世纪60年代,有三个问题一直在困挠着罗尔斯:一是假如民主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为什么美国贫富差距如此之大?二是假如民主是一种具有人性、能够反映平等愿望的制度,美国种族冲突为什么那么严重?三是如果民主是一种有希望、可以面向未来的制度,为什么美国的年轻人如此绝望?众所周知,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不仅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分化,种族歧视纷争,同样也出现了“垮掉的一代”。罗尔斯最后的答案是:在民主后面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更深刻的价值,那就是正义。
    现在我们该问一个同样的问题,假如法律笃定给人带来公正与自由,为什么会有人无辜地死去?法律背后究竟缺少了哪种支撑?按说法律是为救济社会而设,然而,在这里法律却成了人们畏缩不前的借口,以及逃避良心责罚的“保护伞”与“替罪羊”。
    所以,还是不要再说什么“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律的奴仆”(西塞罗)这样一知半解的陈词滥调了吧。既然法律也不过是一个工具,作为发明这一工具的主人怎么可以为工具所奴役?事实上,就连哈罗德•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也被许多人误读了,因为哈罗德在这里强调的“法律”,并非实在的让人恪守条条框框、僵死的法律,而是体现了自然正义等理念的法律。否则,中国的《法经》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岂不是要天长地久?就像罗尔斯所说,在民主的程序教条后面不能忽视正义,我们同样不能无视法律背后的生命与真实。
    不可否认,在守法与违法之间,人们常会陷入两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无所作为。就像我们经常谈到的一个例子:出租车司机送一位垂死的病人去医院,假设只要他能多为病人争取一秒钟,病人便可能获救。那么此时他就有可能会选择闯红灯。从法律人或者经济人的角度来说,他似乎不应该这样做,然而如果他愿意为生命担当,他就不会顾虑闯红灯带来的惩罚。
    每个人都应该对生命担起责任。当法律与良心冲突,在良心与法律之间,雨果在《悲惨世界》里通过沙威警长的死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李丽云的死则让我们看到,一个只知道建设程序正义的社会,只会是一个畏首畏尾的势利社会,一个放逐良心与责任的标准化社会。
    尽管我们不知道李丽云的死是否会使相关法律得到修正,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在那个生离死别的场景中,除了那位已经失去知觉的孕妇,没有一个清醒的人愿意为一个社会的进步冒险,担起责任。人们没有选择“违法”,而是宁愿选择悲剧。每个人都输得一败涂地。

8 评论

  1. 基本上是个法律问题。法律不健全造成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保护医生的条款基本没有用。以后你到了一线你就知道了。
    另外,那个男的有病。

    总之,思考问题的方式要变了
    我现在更愿意帮助医院和医生说话。

  2. 回发发:你说是个法律问题,具体表现在哪里也?
    我认为,医管33条的规定基本兼顾到了各种情况了,医院也是按照这个条例来执行的,可以说,没有什么责任,不怕吃官司。当然,舆论不会放过医院,认为医院完全可以突破33条的规定,但那对医院来说,又太冒险了,根据那个妇产科医生的专业判断,那个孕妇十有八九是要死的,当时都心衰竭了(以及表面上的感冒很可能是急性肺炎引起的),医院硬要救人的话最多剖腹救个孩子出来。
    如果社会福利做得好,从孕妇妊娠开始就免费给予检查的机会,李丽云就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3. 这种情况下最主要是没人愿意背黑锅。谁敢在患者家属强烈不同意手术的情况下动手术?就算强制手术而且手术成功了,也有可能面临索赔的问题。还不说不成功的问题。

    目前还有不少人认为正常分娩才是最好的,恐惧手术。医疗知识的匮乏。。。。

    也许可以这样操作,那个男人在明知会出人命的情况下拒绝手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企图谋杀,医院强制手术是阻止这个不良企图,是“见义勇为”??也许会免刑事责任。。。 = =!!!
    但是谁敢呢??记得有个新闻,有个司机见义勇为把一个出车祸的老人送医院,结果被法官认为是他撞的,理由是如果不是他撞的,他就不会救那个老太婆。。。。谁敢去吃力不讨好??

    这种社会。。。。。

  4. 对于一些事情一定要调查研究
    首先 中国的育龄妇女在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和妇幼保健机构都可以得到免费的检查。
    第二 所有免责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基本不成为抗辩理由。
    第三 这是一个关乎制度的问题,是一个法律与实践的冲突问题,甚至可以说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冲突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问题。

    另外给“夕阳醉了”说一下
    整个医学界,或者说整个妇产科学界,都是鼓励自然分娩的,因为对胎儿和母亲都有好处。当然,大部分人怕痛就选择了剖宫产。在国外发达国家的自然分娩率要大大高于国内。

  5. 首先是个法律问题。我和朋友也讨论过:http://cpblawg.net/?tag=%e8%82%96%e5%bf%97%e5%86%9b

    其次,抛开个案,那就是个社会福利问题了。

  6. 周国平讲,没有做病人的感觉,便“不知道病人受疾病袭击时的痛苦,面临生命危险时的悲伤”……“它很容易不把病人当作一个真实的人,而只当作一个抽象的疾病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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